(记者 张伟涛)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城乡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条例》对各级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预防支持体系、预防犯罪的教育、不良行为的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在预防支持体系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支持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等依法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健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业务培训、薪酬保障、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执行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信息来源:2023年10月17日 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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