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霞 考媛菲
近年来,我国社区基金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在参与社区治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基金会积极尝试设立慈善信托,并探索出以下三种慈善信托模式。
第一,前置模式。这种模式是捐赠人先把资金捐赠给社区基金会,再由社区基金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律师事务所作为监察人,成立决策委员会,以此来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在社区基金会的监督下,委托执行人执行公益慈善项目。该模式的特点是,捐赠人将钱直接捐赠给社区基金会,有利于捐赠人及时获得捐赠发票。该模式的操作流程比较简单,慈善信托中的多方关系非常明确,社区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和项目执行监督人,其权责利的界定非常清晰。该模式比较适用于捐赠人有强烈的直接捐赠意愿。在捐赠人对慈善信托不是很了解,或者捐赠人并不是一定要设立慈善信托的情况下,社区基金会需要与捐赠人充分商议,再决定是否设立慈善信托。
第二,中置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捐赠人作为委托人、社区基金会和信托公司作为双受托人、律师事务所作为监察人,成立决策委员会,社区基金会和信托公司以及决策委员会在监察人的监督下,寻找执行人来开展公益项目。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捐赠人直接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是社区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双主体。在实践操作中,为了给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通常捐赠人还是会先将资金捐赠到社区基金会,然后由社区基金会作为受托主体之一,联合一家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来设立慈善信托。选择该模式的捐赠人大多对慈善信托较为了解,从一开始就愿意成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第三,后置模式。这种模式指的是由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社区基金会作为执行人、律师事务所作为监察人,成立决策委员会。该模式的特点是信托架构清晰完善,属于非常典型的公益信托类型。但通过这种模式设立慈善信托,对于捐赠人而言,由于没有直接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而是由基金会作为委托方(第一类),也没有直接作为委托人而是将资金委托给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双主体(第二类),所以现有法律规定不能向捐赠人直接开具捐赠发票。在当前实践中,浙江和广东两省作为试点,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允许当地慈善组织采用“穿透开票”方式,对设立这类慈善信托的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因此,此类模式在当前比较适用于不是一定要取得捐赠发票的捐赠人。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社区基金会而言,慈善信托无疑是扩大慈善资源的有效方式,关于慈善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慈善信托的实践模式在未来也将会有更好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社会发展研究院)
信息来源:2023年10月30日 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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