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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惠花费16.7万元托“熟人”买车 消费者险些车财两空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04

  

  “千万别跟店里说给你优惠了多少钱,优惠的钱都返给你,购车款直接转给我,我把购车订单发你。”为了4S店销售经理范某口中的“优惠”,老张在范某处购车,购车款交完了,车却迟迟不能交付。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针对车辆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

  老张诉称,有购车打算,儿子小张因工作原因认识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某4S店销售经理范某,父子二人遂与范某联系,希望能托其关系优惠购车。小张通过微信与范某沟通,范某满口答应,约老张二人到4S店看车。范某称能给到最大限度的优惠,并引导老张通过扫范某出示的第三方支付宝收款码支付购车全款16.7万元。

  父子二人扫码支付购车款后,范某填写4S店内《购车流程单》给老张。此后,老张父子二人多次催促交付车辆,范某找各种理由搪塞,最后失联。

  老张认为购车时,范某是4S店销售经理并收取购车款,系职务行为,遂将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另外,老张认为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他要求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

  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购车期间,范某确系其公司第二分公司案涉4S店销售经理,对原告提交的销售流程单真实性不予认可,流程单无公司盖章,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真实性均予认可,但对原告购车事宜不知情,被告亦未收到原告任何购车款。

  另查,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已于2021年6月3日注销。

  北京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系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涉4S店销售经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老张父子通过范某购买车辆,范某在4S店内进行接待、洽商,以销售经理的身份指示老张父子向其出示的第三方支付宝二维码支付购车款。在购车期间,范某作为4S店员工,老张有理由相信范某的行为是代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属于职务行为。至于范某收取款项时,其行为是否已经超出职权范围,并不影响其职务行为的性质。

  据此,虽然老张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签订正式的购车合同,但范某代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与老张达成交易合意,双方亦对车辆型号、成交价格等进行了约定,老张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老张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及时履行给付车辆的义务,老张有权要求被告分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至于老张称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而主张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结合本案案情,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身并不存在对老张的欺诈。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老张退还16.7万元购车款。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jsal/202311/t20231103_1658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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