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我父亲于2019年4月20日死亡。最近我才知道我父亲在2021年被人起诉到了法院,而且法院竟然立案受理作出了判决,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有错?
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女士,您好!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同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您父亲在被起诉之前已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诉是不成立的。所以,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应当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张丽萍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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