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林丽玉 林姗
“鱼宝福”是厦门颇有名气的网红水煮鱼店,但是在外卖平台竟然出现了把名字稍作颠倒的“鱼福宝”,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这算侵权吗?且看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网红”商标权纠纷案,法官是如何判的。
争议:名字颜色均不同,被告否认侵权
2018年起,柯女士在厦门经营“阿宝水煮鱼”。因为口味独特,逐渐在市场上得到认可,获得一批拥趸。后来市面上开始出现仿冒的“阿宝水煮鱼”门店,为了品牌可持续、专业化的经营,柯女士不得不应对变化,于2022年1月注册成立了厦门鱼宝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依法取得了“鱼宝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好景不长,柯女士发现“搭便车”的店又来了!在某外卖平台上由赖先生经营的水煮鱼店竟然取名为“鱼福宝水煮鱼”,与柯女士的商标仅两个字顺序不同。她向法庭提交了几名消费者在外卖平台上的留言,有人截图“鱼福宝”询问:“这是真的吗?”有人说:“看成你家的鱼宝福,一不小心下单了。”柯女士表示,赖先生经营的小吃店使用“鱼福宝”字样进行产品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她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赖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审理时,赖先生提出反驳,他认为其小吃店在外卖平台上使用的名称、招牌颜色等都与柯女士的不同,而且两家店距离较远,不构成行业竞争,柯女士的诉求不合理。面对法官的询问,赖先生表示,自己是从2022年8月开始在两个外卖平台上经营水煮鱼,仅做线上的生意。在本案起诉之后,赖先生已将自己的“鱼福宝水煮鱼”变更名称为“鱼宝水煮鱼”。
判决:消费者容易混淆,构成侵权须赔偿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柯女士依法取得“鱼宝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上述注册商标经使用和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赖先生在其“鱼福宝水煮鱼”网店上销售的商品与柯女士的注册商标为同类商品,网店页面使用“鱼福宝”标识,普通消费者容易混淆。赖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虽然赖先生已将网店改为“鱼宝水煮鱼”,但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湖里区人民法院根据柯女士经营产品的知名度、维权费用及赖先生的营业额、获利情况及该店的侵权规模等因素,酌情判决赖先生赔偿柯女士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不得为了招徕顾客,攀附驰名商标“搭便车”
法官解释,当两家店铺名称近似、所销售的产品也相同,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以及消费群体都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其视为同一主体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部分经营者为了招徕顾客,攀附驰名商标“搭便车”,实际上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每一个品牌的创建和树立都需要经营者投入大量的心血和时间,所以一定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动申请注册自己的品牌商标,对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做好使用及维护,确保该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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