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目录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9日
上海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 类别 | 监审项目 | 监审组织部门 |
1 | 电力 | 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格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2 | 燃气 |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及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辖区内管道运输价格(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辖区内区域性独立管网燃气销售价格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 |
3 | 城市供水 |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 |
4 | 污水处理 | 公共排水系统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 |
5 | 城市客运交通 | 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基准运价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 |
6 | 环境保护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7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教育、高等院校本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8 | 有线电视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9 | 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纳入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定价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 |
注: | |||
1、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 |||
2、本目录所涉类别项目中,依据定价机制定价、不依成本定价以及未正式营业或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商品和服务,可以不实施成本监审; | |||
3、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或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 |||
4、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的监审项目,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执行监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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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稿件 【文字】关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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