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目录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
序号 | 项目 | 听证范围 | 听证组织部门 |
1 | 电力 | 居民用户电力销售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委托) |
2 | 燃气 | 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3 | 城市供水 | 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4 | 污水处理 | 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5 | 城市客运交通 | 公共汽(电)车票价、轨道交通基准运价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6 | 环境保护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7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教育、高等院校本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8 | 有线电视 | 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9 | 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纳入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 |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
说明:
1、凡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2、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依据经定价听证且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4、其他未列入听证目录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5、本听证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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