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服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4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助力我区产业集群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二、纺织服装生产和南疆四地州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政策。企业可结合生产用电实际,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

  三、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居民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现行到户电价。

  四、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核定的抽水蓄能年度容量电费规模,按月与抽水蓄能电站进行结算,确保容量电价执行到位。

  五、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多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帮助用户优化用电方式,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9日


  

  发改委_能价处

  

  

  能价处

  


原文链接:http://xjdrc.xinjiang.gov.cn/xjfgw/c108396/202305/4986414cebdc43f8b2a721605da1cde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中农时代-民生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调研网 ms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31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