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我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现就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中,企业咨询频次较多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一、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二、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三、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无需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四、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的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交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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