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核定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冀司函〔2023〕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每考生175元,中央、省、设区市分成为22元、35元和118元。主观题考试每考生115元(全部采用计算机考试),中央、省、设区市分成为20元、20元和75元。
二、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请你厅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照规定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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