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省城镇供排水协会、省燃气协会、省城镇供热协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加强企业自律,决定对其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一)分级分类制定清单。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输配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等代征收费项目。省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清单。我省无供水供气供暖行业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供电行业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清单,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自行制定。清单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收费主体、定价方式、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和监督电话等。各市、县(市、区)、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禁止将已明令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列入清单。
(二)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价格、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公示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清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严格按照《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规定,通过营业场所、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以及各类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含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清单进行公开公示,并抄送价格、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部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清单制定主体要及时进行调整,重新对外公布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分步取消特殊收费项目
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的,各地要认真开展评估,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相关市、县(市、区)和雄安新区要于2023年5月31日前制定分步取消方案,明确取消时间、步骤、金额等,确保2025年底前全面取消。未制定分步取消方案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相关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
三、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一)各级价格、行业主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监管,按照《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要求,规范企业收费行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不严格实行收费项目清单制管理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
(二)相关行业协会要发挥好连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收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强化自律,助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环境。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认真落实收费项目清单制管理,不得在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市、雄安新区于6月10日前,指导本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制定并公布收费项目清单,并将本地(含所辖县、市、区)收费项目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电网和省属电网企业收费项目清单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姚惠勇
电话:0311—88600673,邮箱:fwjgc@hbdrc.gov.cn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李梦雨(供水)
电话:0311—87904132,邮箱:limengyu@hebmail.gov.cn
朱一楠(供气供暖)
电话:0311—87803822,邮箱:5314513@qq.com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马琳
电话:0311—67568321,邮箱:hbsscjjjj@163.com
附件:河北省供电行业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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