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首页 > 生老病死

厦门宣判一起涉毒“自洗钱”案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3-04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检宣) 自己给自己洗钱,构成犯罪吗?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发布了厦门市首例涉毒“自洗钱”立案监督案件,贩毒分子事先向他人租用支付宝账户、银行卡、支付宝,收取毒资后,转入银行卡再取出,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漂白”,但最终仍难逃法律的制裁。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荣某某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他仍通过百度贴吧、闲鱼、微信等网络平台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丝(俗称“上头烟丝”)。荣某某通过向袁某某(已起诉)租赁房屋制作“上头烟丝”,在网络平台达成交易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通过快递将烟丝邮寄至全国各地。

  2022年2月16日,荣某某被同安警方抓获归案,随后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荣某某为掩饰、隐瞒毒资的性质和来源,向张某某(另案处理)租用其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并支付给张某某租金,使用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将毒资提现到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取出。承办检察官从“资金流”入手,经研判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展开侦查,围绕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调取视频影像、向证人张某某取证补强证据。

  经查,荣某某违反国家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共计13.53克,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他人支付结算账户转移资金,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同安区检察院以荣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向同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同安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不仅贩毒为法律所禁止,洗钱同样属于犯罪,“自洗钱”也不例外!妄图“洗白”毒资或其他犯罪所得将受到刑事处罚,切莫为了牟取私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付出代价。同时,洗钱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在毒品、走私、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中大量存在,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随意将自己的交易账号交给他人使用,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saoheichue_0220/2700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调研网 ms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31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