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设立,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做出规范。
(二)主要内容。本指导意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设立原则,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要按照科学合理、便于自治、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第二部分为设立标准,拟设立居民委员会要符合规划,四至边界清晰,人口户数规模适度,配套设施齐全,人员配备满足标准,名称规范。第三部分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工作程序,明确居民委员会设立的申请主体、审批主体及相关程序要求。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从做好衔接、加强保障、规范撤销调整等提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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