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要求,助力经济加快恢复重振,我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执行情况,草拟了《上海市节能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4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至我委办公室(收件地址: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1017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上海市节能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在节能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没有及时向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初次发生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限期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节能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节能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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