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1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企业考核劳动争议案。
杨某在西安一大型国有企业保卫室任保安员。2015年11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杨某因在工作期间睡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同年12月末,该企业按照《员工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保安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对员工进行考核时,杨某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杨某在《不合格员工情况说明表》中的考核人确认栏进行了签名确认。
2021年4月,该企业根据《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及《员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杨某纳入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安排其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7月19日参加待岗培训,培训期间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发放。但杨某并未参加待岗培训,也未参加复岗考试。2021年5月,该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向杨某发放工资。对此,杨某向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岗位,补发工资差额。经仲裁,杨某各项仲裁请求被驳回。杨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相同诉求外,还主张《不合格员工情况说明表》中的考核人确认栏并非其本人签名。但经司法鉴定,确系杨某亲笔签名。
庭审裁判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保安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等均经法定程序出台,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考核系企业管理权及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并无不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考核,并根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者表现给予客观评价,应当予以认可。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合格员工开展岗位培训及复岗考试等,符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安排劳动者待岗培训及复岗考试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杨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杨某提出应按照原岗位补发工资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阎良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鹏认为,企业用工自主权,主要源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规范和依据,往往涉及劳动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引发争议较多。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生存取胜,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更要依靠成熟先进的管理制度,以及优秀的企业文化。劳动法赋予了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尊重企业依法合理对员工及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遵循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发展并重的原则。
该案中,企业依照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公示告知,对劳动者具有约束效力。企业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安排,劳动者应予执行。同时,企业亦应尊重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经营管理,这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企业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刘鸯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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