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杨晓磊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公告
经调查核实,杨晓磊(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4600241978******12,驾驶证编号:330701172660)于2006年9月30日在浙江省醉酒后驾驶浙GJ2727号牌车发生一起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于2007年1月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1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金公〈交〉行决字[2007]第179号)。2008年10月,杨晓磊通过隐瞒个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事实,在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琼北车辆管理所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或身份证号:4600241978******12,驾驶证档案编号:4690146041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之规定,做出撤销杨晓磊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决定。请杨晓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琼北车辆管理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琼北车辆管理所,电话:089865873062)领取《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撤销驾驶许可决定,可自收到《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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