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发〔2022〕29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现就实施养老服务业提质增效,给予新增限上养老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激发养老市场活力,扩大养老服务供给”的目标,通过奖补撬动,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提升服务品质,强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二、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对象及期限
2022年1月1日以来注册并备案,且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区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执行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
(二)奖励标准
1.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年度营业额达到6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年度营业额达到8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奖励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标准对申请企业上报资料进行核实,达到标准的报市级民政局。各市民政局对县(区、市)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复核,达到标准的及时上报省民政厅。
(二)严格评定。省民政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奖励企业。
(三)资金下达。按照“当年上报,次年兑现”的原则,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和奖励标准,次年3月份下达奖励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负责新增限上养老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市民政局要切实推动奖励措施落实到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民政局要压实责任,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奖励工作进展。养老服务企业要恪守诚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的列入失信名单并追回奖励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市民政局要加大对奖励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借助各种宣传媒介宣传推广新举措、新成效,营造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民政局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严肃追究责任。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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