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全面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常态下,养老问题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是党、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一项最基本的社会兜底工程。吉林省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积极进行创新与实践,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城乡养老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的短板尤为突出,已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瓶颈。因此,只有从吉林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积极探索以两个保险为基础,以家庭养老为主体,以机构养老为兜底,以养老大院为纽带,以信息网络为支撑,规模适度,分散简约,形式多样的自助、互助养老模式,才能逐步补齐农村养老的短板,促进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一)筑牢“两个保险”的养老基石。通过立法明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各方责任,即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在养老、医疗保障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强化管理与监督。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缴纳与发放标准,让更多的农村居民愿意参与养老保障,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吉林省实际的保险形式和保险制度,例如,在长春市试点的失能老人护理保险,减轻长期护理的负担,为失能老人及其家庭松绑。同时,政府要放宽政策,为商业化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搞好农村养老政策的顶层设计。在新农村发展、小城镇建设的大背景下,政府必须兼顾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异,针对吉林省农村养老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政策,出台相关制度。农村养老问题不是民政一个部门的工作,涉及规划、土地、财政、税务、金融等方方面面,政府应该有效的衔接各个职能部门,充分考虑各种综合因素,做好各项惠民政策的叠加融合。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如何建设,养老机构如何布局,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如何布点,土地政策、补贴政策如何落地,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以及农村养老产业如何发展等都需要用制度来明确与推进。
(三)固化农村家庭养老的主体作用。当前,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老年人最主要最基本也最感舒服的养老方式。现阶段我省农村养老还应该提倡以家庭为主,政府要制定一些扶持政策,巩固家庭养老的基本地位,使其继续发挥作用。例如,对在照顾老人方面做得好的子女,可以作为典范进行宣传和表彰,鼓励家庭养老的优良传统;对能够照顾高龄、卧床或重病老人的子女,可以考虑优先给予一些惠农政策,提高子女照顾老人的积极性。对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为高龄老人提供生活照顾,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可参考延边和龙的模式,进行统一规划,整合政策资源,将老人聚集在一起,既可以相互帮助,又可以舒缓孤独情绪,还可以组织老人通过协会活动获得经济收入。
(四)以社会化的视角推进农村养老机构发展的多元化。科学定位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政府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每一个乡(镇)建立一个较大型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民政事业单位,明确机构性质;提高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普适性,在满足传统弱势群体入住需求的前提下, 逐步取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身份限制。探索对社会老人入住采用差异化收费方式,收入较高的老人可以完全进行商业化养老;有住房的老人可以将房产抵押贷款养老;也可以用土地直接抵用养老费用等等;同时,机构自身要探索以院养院的道路,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开发土地,发展养殖业以及种植业,增加收入,改善经济困难的状况,使机构进入良性循环的经营状态。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政府在扶持政策上要转变思路,由建设补贴向运营补贴过渡,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每年给予适当补贴,保证它们稳定运行、持续发展。同时,政府应加强引导,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使其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
(五)发挥农村养老大院的纽带功能。政府要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大院的建设,在每个行政村内建立一个中心养老服务大院,由村部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支撑、地方财政适当补贴,保证其正常运转。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各个自然屯建立养老服务站点,充分发挥农村剩余劳动力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农村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并依托养老服务站点逐步引入社会组织推动专业化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需求。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与财政投入以及村集体和社会各单位的共同参与, 将分散、闲置和可用的社会资源,整合为可以调遣、统筹使用的养老资源,最终形成家庭照料和社区服务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和民间组织运作相结合的制度化、规范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六)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养老的宣传力度,倡导社会力量对农村养老领域进行捐赠,可以对捐赠者进行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可以通过对捐赠者进行降低或者减免个人收入所得免税的标准,或者提供一些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来激发个人、企业、团体的捐赠热情,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鼓励志愿者的参与,借助志愿者的力量,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养老机构人才紧缺的现状,针对志愿者也要进行短期的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对个别子女虐待老人的现象,予以必要谴责和严惩,搭建便利的养老权司法救济途径,为农村贫困老人免费提供司法救济,努力营造“敬老、养老、爱老”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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