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近日,我厅制定出台《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厅主要负责同志安排并审定,现解读如下:
重点一、明确实施对象和总体要求
《办法》提出委托运营的基本定义,明确鼓励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类型,并明确提出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履行公益宗旨,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重点二、明确具体实施程序和资格条件
《办法》提出委托运营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制定可行性报告、实施招标、公开公示、签订合同的程序实施,以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交由企业、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委托运营,并明确了运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重点三、明确运营方的基本权责
《办法》既规定了运营方缴纳设施使用费和风险保障金、优先保障兜底对象、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依照标准规范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责任,又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开展居家上门服务,连锁化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和城乡日间照料设施。
重点四、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了运营方、委托方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职责,运营方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委托方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监管,民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管,并明确了运营方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细化了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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