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函〔2020〕136号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开发办(扶贫办、扶贫协作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
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随着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的增多,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收入增加的同时,生产生活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及时妥善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有利于农村留守妇女自身发展,有利于家庭和谐,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工负责的原则,面向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关爱服务。
二、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分工
(一)加强分类救助帮扶,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实际困难。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实施“巾帼健康行动”,依托“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和妇女之家,开展健康知识宣传、义诊咨询等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健康检查和大病救助,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定期开展困难留守妇女走访慰问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开发办、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能工巧匠。对农村留守妇女中的致富带头人、新型经营主体领办人、创业能手等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的孵化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以创业创新促进农村留守妇女灵活就业。开展“互联网+”新就业形态创业培训,将农村留守妇女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发挥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拓宽农村留守妇女求职渠道,积极为用工企业和有求职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建立线上求职招聘平台,举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促进农村留守妇女灵活就业。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依托“基层文化惠民工程”,挖掘培养农村留守妇女成为当地乡土文化能人、乡村文化带头人。加强基层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和场所建设,实施贫困地区全民健身工程、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项目,为农村留守妇女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统筹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服务,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结对帮扶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相关部门通过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强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加大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力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优先受理、指派、办理等服务。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基层妇女维权站点、村(社区)“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维护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解决在家庭生活、生产务工、邻里相处等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纠纷。推广村(社区)“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模式,引导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推进基层治理和社区警务深度融合,推广“一村一警务助理”模式,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能力。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妇女儿童家园、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搭建互助交流平台,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力量支持,提升对农村留守妇女专业服务水平。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具备资质的专业力量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加强对贫困残疾农村留守妇女的关注和支持,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动员社会力量为其提供生产扶助、生活照料、健康咨询、康复训练等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资源整合,激发联动效应。要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交流、重要情况通报、典型宣传等制度,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要定期组织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掌握农村留守妇女基本信息,完善信息台账,强化动态管理,加强数据共享。排查工作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
(三)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落实职责任务,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要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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