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我市于2018年印发了《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8〕41号),随着《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取得了一定成绩。2020年,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20〕50号),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任务要求。为加快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我局决定起草《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
二、政策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执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
全市民政部门所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障康复、殡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二)主要内容
1.社会工作岗位任务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组织服务对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
2.社会工作岗位分类
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包括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工作综合行政工作的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3.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式
(1)社会工作岗位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化。各单位应注重引导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现有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取得社会工作学历学位证书,提升转化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并将其所在岗位明确为社会工作岗位。本通知印发后,所在岗位属于社会工作岗位的人员,如五年内不能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学历学位证书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2)鼓励各单位引进、招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无法通过现有岗位转化完成社会工作岗位人员配置的,空缺岗位原则上优先引进、招聘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4.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岗位等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其中,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六、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九、十级;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十一、十二级;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
(2)岗位名称。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聘用条件。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并符合以下任职资格:
①助理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可首次聘用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晋升十一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②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可首次聘用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晋升九级岗位、九级晋升八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③高级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可首次聘用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晋升六级岗位、六级晋升五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聘用满2年以上。
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晋升,须达到各等级岗位聘用的基本年限,逐级择优晋升。对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上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经审批后其基本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执行标准
1.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如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
2.以社会工作服务为辅助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如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
3.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如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未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
三、专业名词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专业名词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二)关于社会工作岗位的分类
我们结合实际将社会工作岗位分为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工作综合行政工作的社会工作管理岗位,并在《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中予以明确:“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本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其中,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和晋升。
(三)关于岗位设置比例
岗位设置比例中所述社会工作岗位包括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社会工作管理岗位,所述比例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与社会工作管理岗位两者之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所述比例为原则性、倡导性要求,目的在于促进民政事业单位努力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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