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有着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经过数十年酝酿、五年编纂,这部1949年以来体量最大的、中国第一部被称为“法典”的法律,终于走到了正式出台前的最后一步。
与现有法律不同,民法典共有七编、1260条,除总则外,包含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科技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保护、人体基因及人体胚胎研究等也被写入其中,民法典因此成为中国最具时代特色的法律之一。
随后,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将对民法典进行表决,一旦通过,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将全部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将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清理,并根据民法典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为了解民法典的制定、出台过程,条文中的中国特色,以及这部诞生于新世纪的法律具有哪些时代特点等,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法律专家。他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原院长王卫国;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
解决信息文明时代的新问题
新京报:1949年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有了这些单行法,为什么还要编纂民法典?
刘士国:从历史上说,编纂中国的民法典是几代法律人的愿望。1949年后,我国曾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但出于各种历史原因,民法典始终未能出台。
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成了民法典的催生剂。
其实,民法典的核心问题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比如草案总则编第4条的“平等原则”,就是在为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性提供保障。
王卫国: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针对不同问题相继出台了多部民事法律,包括1985年的继承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则引发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不同时间制订的法律法规等,对问题的认识存在历史局限性。这使得各部法律间存在不统一、甚至相互抵触的情况。
比如居住用地70年使用权的问题。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提到,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70年;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时,使用者需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到了2005年,物权法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另一方面,在法律碎片化的情况下,人们了解法律、适用法律存在不便,不知道该去哪部法律中找答案。因此要通过法典的方式,对长期形成的法律资源梳理、整合,统一起来,使其更适应当下的社会生活。所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实际上是法律进步的过程。
另外,通过民法典确定下来的原则、规则不会轻易改变。这样,大家才能对法律制度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新京报:民法典有1260个条文,中国人的生老病死、结婚、买房等人生大事全部囊括在内。什么样的规则可以纳入民法典,什么样的规则不适合纳入民法典?
扈纪华:民法典是行为规则,也是裁判规则,它的存在就是要告诉大家平时应该怎么做、出了问题应该怎么办。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其基础性、普遍性、稳定性和适用性。也就是说,民法典涵盖的内容都是在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通用的规则,是经过时间证明有效的、可以长期使用的规则。
应当由民法典保护的权利,我们会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进行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受访者供图
王轶:从制定时间上看,法国民法典出现在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阶段,德国民法典出现在工业文明走向成熟的阶段。但中国民法典诞生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变的阶段,因此要面对人类步入信息文明后的新问题、新要求,要回答其他民法典不需要回答的问题。
比如2018年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我们发现,科技的深度介入已经开始影响人作为人的确定性了,它带来的冲击很大。这是其他国家民法典不会涉及的问题,但我们意识到中国民法典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参与民法典编纂的讨论者对这件事的共识是科学研究应该有规则、有底线,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所以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就被写进了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权编第1009条写道,“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外,中国编纂民法典时,绝大多数国人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开始向往更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生活的核心和关键内容之一就是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最能顺应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能实现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
新京报: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民法典中又对此做出了规定。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什么差异吗?
王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除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这些属于公民权利,主要解决国家、特别是行使公权力的部门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问题。
而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间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它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存在差异的。
扈纪华: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中专门提到,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法、社会等方面的权利 。
找到中国人的价值共识
新京报: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持续了超过5年,哪些机构或群体参与其中?如果各方意见不同,怎么协调协商?
扈纪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原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等五家单位组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编纂过程中的协调、决策、进程等问题,都会提交到协调小组会议上研究、讨论。
此外,草案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也要在网上刊登,公开征求意见。目前的数据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
王轶:此次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民法总则起草、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一般先由学界提出专家建议稿,提交法工委参考。经过调查研究和多轮征求意见,法工委逐步形成民法室室内稿、征求意见稿以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稿。常委会审议后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最后形成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
这个过程中,肯定会有不同意见、不同声音。对于立法机关来说,最重要的是找到中国人的价值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法工委的同志经常到各地调研,开座谈会。中国法学会作为参与单位,也广泛组织动员各地的法学会就近参与调研。这些调研就是要了解当下的价值共识。此外,各地各级法院每年受理上千万件案件,也是非常好的调研素材。
就拿人格权编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来说,学界、实务界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比如一些具有大数据获取能力的互联网企业,他们希望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受到的限制少一些,争取更宽松的经营环境;自然人希望限制更严格,保护得越充分越好。
立法机关会听取各方意见,试图找到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所以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权编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中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符合相应条件。
所以这是一个凝聚共识的过程。立法机关会把找到的价值共识,变为民法典中的条文和规则。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此前,民法领域存在着多部单行法。现在要把它们整理、编纂成民法典,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扈纪华:民法典编纂不是简单地汇总,而是要在体系化、科学化的前提下,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系统整合、编订纂修。最后形成的法典,不仅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国情和实际,还要做到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逻辑自洽。
在确定各个分编的过程中,不仅要以已有的各部法律为基础,尊重并参考学界的专家建议稿,还要研究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方面,删除或修改有关不合时宜的内容;另一方面,要补充增加或细化相关条文,使其完善。
面对一些还处在变化发展较大、经验不够成熟、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可能就暂不纳入民法典。
比如婚姻家庭编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关于这部分的讨论一直在进行。2018年初,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时,民法典草案一审稿还没加入婚姻中债务有关“共债共签”的内容,许多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提出,应该把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民法典。二审稿中就加上了相关的规则。
像这样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规则,在加入民法典的过程中都要慎重决策。
王轶:为什么称为编纂民法典?就是要有体系、有逻辑地安排法律规则的位置,而不是简单地把以前的法律合并到一起。
目前,总则编实际上是对各分编提取公因式。比如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确立了相对完备的规则,所以之前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部分规则就拿掉了。另外一些在各分编里找不到地方写的内容,作为“立法技术的剩余”,也一起放到了总则里。
因为要成体系,有逻辑,所以一些条文的位置也会进行调整。
比如“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制度。作为引起债的原因之一,在民法典草案未设债法总则编的前提下,它与合同更为贴近。所以在现在的草案里,不当得利被安排在了合同编的准合同部分。
另外,原先的担保法废止了,担保法中的内容就被分散到了民法典草案的不同部分。比如定金制度被纳入了合同编的通则;保证合同被放到了合同编,成为了典型合同中的一章;担保物权被纳入了物权编。
新京报:在条文的具体表述方面,民法典删掉了一些相对晦涩的概念,比如除斥期间、居间合同等。为什么要这样?
扈纪华:作为市民社会私法领域的基本法,民法典首先要让人看得懂。这是立法中一定要遵循的准则。当然作为一部法律,它也要有国际上公认的法律术语,比如法人、物权、地役权等。在通俗和准确之间如何平衡、如何取舍,这需要立法智慧。要把专业术语用最近似的语言表达出来,另外也需要进一步宣传和解释。
就像你提到的,在合同编里,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合同就被改成了中介合同,更易理解。在法律内涵上,中介和居间还是有细微差别的,但是修改的目的就在于通俗化。我认为条文的重点不在于合同的名字,而在于它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没有大的调整。
民法典中的中国特色
新京报: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中国民法典有哪些相同的内容?哪些不同的内容?
王卫国:作为一部法律,中国民法典草案吸取了近代以来全球工业化、现代化的成果,也吸收了欧洲法典化的经验和一些英美法中的概念。比如隐私权,就是从国外引进的。这是因为各国对民事权利、权利保障的认识是一致的,从其他国家借鉴也很正常。
与此同时,中国民法典也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发展理念,吸收了改革开放成果。其中比较特色的是与土地制度相关的规定,目前只有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准确地说是“公有私用”制度,在土地公有背景下,实施土地私人利用和市场流转。
事实上,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的基础之一。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基础上,我们才建立起了土地市场。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搞活土地使用权、加快土地的有序流转和有效利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实行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分立,形成所有权、资格权和财产权“三权分置”的格局。
民法典也反映了这一变化。草案在物权编中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明确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原院长王卫国。
扈纪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民法中的相关制度。如物权法、现在的草案物权编中,都提到了对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只有我国是这样划分的。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13条也写道,“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法人的划分,尤其是特别法人等相关规定也是中国民法典的特色,这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民法典中也都做了体现。
新京报:除了这些由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中国特色外,民法典中还有哪些内容是其他国家没有的?
刘士国:比如人格权编,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典都没有把人格权单独成编。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要保护人民人格权,这成为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的政治依据。
比如人格权编里提到的隐私权,大家会关注什么是隐私,这与大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民法典草案里就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涉及安宁和私密两方面。这个定义来自于我国实际,也参考了国外经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受访者供图
王卫国:绿色发展理念也是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之一。
法国、德国等国的民法典出台时,奉行个人本位主义,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制度关切纳入立法视野。中国民法典对环境和生态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体现了我国坚持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相统一的民法理念。
之前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主要立足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础上加入了关于生态破坏的内容,主要立足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维持民法典的生命力
新京报:从提请审议的草案来看,民法典是否还有遗憾?
王轶:每个人心中都有一部自己认为最理想的民法典,但最终出台的版本一定是经过折中、妥协、不断寻找平衡点的产物。
我个人认为,从立法技术上讲,民法典还有不少可以提升、完善的地方。比如编排体例上,人格权编应该放在第二编,调整人身关系;物权编、合同编应该放在第三编、第四编调整财产关系;之后是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它们既调整人身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最后通过侵权责任编,一体保护人身和财产权益。
王卫国:我个人认为,比较遗憾的是没有把无形财产权纳入到民法典中,特别是知识产权。目前,中国已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内容比人格权更加丰富。但出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没能单独成编。
新京报:步入信息时代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行业、新业态的发展速度超乎想象,社会生活中不时出现以前没有的新状况。在这样的前提下,民法典如何维持自身生命力?
扈纪华:民法典是一部比较稳定的法律,一些不断变化、不断丰富的内容不宜纳入其中。有些属于民法范畴的内容,可以制定特别法,游离在民法典外,等条件成熟后再讨论是否补充进民法典。
比如知识产权的问题,编纂过程中就有学者提出它应该独立成编。但最后它没有独立成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一制度仍在快速变化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如果现在就把相关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对民法典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会有一定的影响。
王轶:从历史经验看,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多数是比较基本的问题,它们会在相当长的历史区间内持续存在。从这个角度考虑,民法典涉及的问题一定是长时间存在的,具有基础性、普遍性意义的问题,所以它一定会有自己的生命力。
另外,将来如果出现新的社会现象,我们可能来不及修订民法典、制定单行法,来不及给出具体回答。但在民法典中,我们会做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案例的裁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对这些原则进行细化。
比如安乐死的问题——能否在尊重自然人个人意志的基础上,在不违背医学伦理、受到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停止治疗措施?这个问题仍然有很大争议,所以没被纳入民法典草案。但是在民法典草案中明确,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如果以后出现类似案例,司法机构可以参酌这一规定。
不少类似的问题,即使现在没有规定,将来如果达成共识,也可能补充进来。这样的接口在民法典草案中还有很多。
王卫国:类似的情况,在总则编里也有。
比如现在的草案,没对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无形财产进行更多规定,但总则编中提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在可能是经验积累和理论准备不足,但这些内容都是今后发展、完善的方向。
所以在我看来,这次编纂民法典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我们也可以修订或者再编纂民法典,让它更加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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