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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落地民政部门承担的老年人监护职责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老年人监护事项规定了民政部门职责:一是对自愿监护者的同意权;二是对监护争议的指定权;三是担任监护人(含临时监护人、兜底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四是紧急情况下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五是行使监护监督权,包括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六是对老年人监护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权;七是对老年人监护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八是支持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科学研究,将老年人监护纳入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的范围;九是表彰奖励在老年人监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

  目前,民政部门在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供养特困老年人等重点群体方面已较好地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但对于涉及大多数老年人的监护职责尚未得到全面有效落实。表现为:一是基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了解相关规定。相关问卷调查显示,近八成受访者表示“仅知道我国有民法典,但不知道有关监护的规定”,半数受访者就“本单位监护相关职责”问题存在错选或漏选。二是缺少配套性操作规范。老年人监护制度涉及相当多程序问题,如对自愿监护者的同意程序、对监护争议的处理程序、兜底监护的确立程序、撤销监护程序、统计调查和发布监护状况程序等,这些都缺少统一的工作指引。三是对当前社会需求和基层监护实践掌握不够。对于有监护需求的老年人群体数量、老年人监护制度实施效果、自身履行职责情况等,缺少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部分民政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未将“老年人监护”纳入议事日程、职责清单,缺少专门研究部署、督导检查。二是相关单位存在学习贯彻民法典不到位的情况,有时忽略民法典中存在有关行政主体职责的规定。三是民政部门缺少发现渠道。老年人监护问题以家庭责任为主,如果当事人不主动诉诸外部救济渠道,民政部门也就无法知晓。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研究部署。针对基层民政干部大多不知晓民法典有老年人监护规定、民政部门负有相关职责的问题,自上而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将“落实老年人监护制度”纳入工作职责清单和议事决策日程,加强指导检查。

  二是完善政策制度。系统梳理老年人监护有关规定,推动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动履职。针对有关认定程序、同意程序、争议处理程序、撤销监护程序等,出台有操作性、指导性的程序规定或行业标准。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便于统一管理、信息查询及争议处理。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信息披露要求。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化建设,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坚实的基础数据支撑。

  三是厘清部门职责边界。由民政部门会同卫健、金融、住建、公安、司法等部门,分工负责监护登记管理、医疗服务、财产保护、住房安全、权益保护、数据收集统计等,深化部门间协同合作,更好维护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四是夯实履职基础。建立健全发现机制,通过明确民政部门有关岗位职责、借助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村级互助点平台、充分发动民政干事或民政协理员、动员居民广泛参与等方式,延伸发现“触角”。加强资金支持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运营补贴、鼓励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解决监护资源缺口。加大政策法规解读力度,提高民政干部专业素质。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关注和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环境。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2024年11月上刊

  作者:邱晓敏 陈传法(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北京化工大学)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607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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