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汇报
预收费常见于服务业,养老行业也不例外。养老机构预收费,让老人享受优惠折扣的同时,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维权难”的风险。
今天起,《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施行。这是自今年10月国家层面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施行后,上海因地制宜的一次监管探索。
在前期充分调研、听取养老机构建议的基础上,上海针对部分监管条款主动“自我加压”。比如,在国家层面明确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要求。上海金之福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兵认为,这一要求既体现了严格规范预收费的指向,也充分考虑了上海民非养老机构的整体实际运营情况。
依托成熟优质的养老机构服务,上海鼓励各区探索“公证提存监管”。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将养老机构的预收费直接存入公证机构开设的公证提存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公证机构确认养老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且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均无异议后,预收费才会转入养老机构自有资金账户。
“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等监管,并非制约影响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而是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范收费,明白消费
老人们口中的“预收费”通常包括三类——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费用对应的使用场景不一、金额有所不同,《办法》也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养老服务费易理解,指的是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养老机构向老人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针对这类费用,部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采取后收模式,而综合运营管理成本相对更高的民非养老机构迫于资金流的压力,通常选择当月收取。《办法》对此明确,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而整体的养老服务费一次性预收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
“一定的预收费空间,让养老机构运营拥有更大的冗余度。”徐兵以其所在的机构为例算了一笔账:每月上旬收取当月的养老服务费,机构人员工资也在同一时间支付完毕,而政府发放的运营补贴每半年支付一次,这笔经济账稍有环节疏漏,就容易算不平。
他建议,可适当允许养老机构将部分预收费用投入机构的建设运营。特别是更难周转开的小型养老机构,给予其一定的管理空间。但他同时认为,对于大多数机构来说,预收1个月的养老服务费通常已能“兜得转”,建议针对预收费用超过1个月的养老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类是押金,指的是机构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所收的费用。《办法》明确,押金不得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4倍。
还有一类费用老年人投诉相对集中——会员费。其指的是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会员卡、贵宾卡都在其列。针对这类实践中各方争议较大的费用,《办法》对此明晰底线,“养老机构原则上不收取会员费”。
《办法》还明确了预收费公示制度——“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所在区民政局报送”。由此,让养老机构规范收费、老年人及其家属明白消费。
专款专用,时时监管
将后半生的“养老钱”交托给机构,不少老人难免心存顾虑,担心对方挪作他用。
《办法》对涉及预收费的协议管理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夯实日常监管,《办法》中还引入了“专用账户”概念。即养老机构预收取的押金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一旦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存管银行将暂停为养老机构办理除退费以外的支出。相关部门将会同调查,48小时内反馈是否继续暂停办理支出。
设立专用账户的基础上,《办法》也明确了专款专用。譬如,针对预收取的押金,明确除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等情形外,原则上不能使用。
负责存管资金的商业银行也有准入门槛。市民政局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研究酝酿可承接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具体落实中将综合考量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等因素。
是否建立专用账户、资金是否规范合规……根据《办法》,养老机构执行预收费监管要求的情况将被纳入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考虑到养老机构需要迁移资金、重新梳理管理流程,《办法》还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更好地推动养老机构进行规范化业务学习、完成银行存管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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