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货车司机辛苦一年,却被拖欠了数千元劳务费,虽多次通过当面、打电话、投诉等方式追讨被欠的劳务费,但一直被老板敷衍,甚至当法院传唤时,对方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就是不来,法律就拿他没办法了吗?
办案人:卜薇薇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男子张某家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是一名货车司机。2020年3月,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雇佣张某为其提供货运运输服务,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400元。于是,张某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一年,双方确认剩余1.2万元劳务费未结算。而后,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及张某三方约定,劳务费由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各支付一半。没过多久,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张某6000元;刘某给付张某1500元,尚欠4500元。为追回拖欠的劳务费,张某多次通过当面、打电话、投诉等方式追讨,但刘某对张某的正当、合理请求一直予以拒绝。在万般无奈之际,张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雇佣原告张某进行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庭审时,我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了普及。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能够认定原告曾为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提供劳务并产生劳务费,某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责任,被告刘某至今未付剩余款项,故被告刘某应就剩余未付款项承担实际付款责任。
被告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行使抗辩的权利,亦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依法给付张某4500元劳务费。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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