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审结“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追踪报道——
商标捐赠,让公共文化资源“活”起来
□记者 林扬阳
11月27日,“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捐赠仪式在泉州中院举行。随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黄丹琳、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副主任颜昱与泉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广告公司”)代表签署捐赠协议,将“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无偿捐赠给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该商标将在文旅部门的规范管理和指导下使用,成为展现泉州独特城市气质的优质IP。
2021年8月、9月,某广告公司先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半城烟火半城仙”的商标,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 类和第43类。2023年6月5日,某广告公司认为泉州某餐饮公司在网店上传带有“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的宣传图片侵害其注册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支付维权费用及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一审判决后,某广告公司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
4月15日,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公共文化资源,是宣传泉州文化、展示泉州形象的名片,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应属于群体共有,以方便公众自由使用和传播。某广告公司作为泉州本地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名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却仍申请注册。该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案情详见2024年4月17日2版《抢注“公共文化资源”商标,违法!》)
案件宣判不是终点,如何促进公共文化资源的共享和创新利用,助力泉州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该案宣判之后,泉州中院不遗余力地促成商标权利人与泉州市文旅局达成商标转让意向。
在不懈努力下,11月27日,某广告公司与泉州市文旅局、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经协商一致,签署“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某广告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半城烟火半城仙”(共计15类)商标的所有权永久性无偿转让给泉州市文旅局、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泉州市文旅局指定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作为接受转让持有商标单位,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对商标进行保护,包括视觉升级和运用标准的重新升级,负责维护市场上对该商标的侵权和市场秩序,并承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费用。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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