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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前退出集资,之后能否重新加入?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30

  加装电梯前退出集资,之后能否重新加入?

  法院:想使用电梯应当支付合理对价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郑群 丁炎燕

  近年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情况越来越多,有人欢喜“终于能住上电梯房”,也有人发愁“没有电梯使用权”,由此引发的邻里矛盾纠纷不断。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加装电梯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王泽(化名)和高小芳(化名)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二人在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一套位于平潭A小区1单位606室的二手房,这套房子没有电梯。

  2019年,A小区1单元业主纷纷提出加装电梯的需求。经意见收集,A小区1单位12户业主中,有8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其中包括王泽和高小芳这户。小区开始加装电梯项目后,王泽、高小芳依约交纳前期8000元的费用,但因王泽和高小芳刚买房子,手中积蓄不多,考虑到电梯安装的后续费用有点力不从心,便于2020年4月退出电梯集资项目。

  过了3年,王泽和高小芳生活条件好转,也有了自己的小孩,便想着让生活过得舒适一些,就向其他业主提出补交费用,搭乘电梯的想法。没想到遭到其他业主的共同反对。“在我们安装电梯集资时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你们为了一己私利而罔顾集体利益,现在电梯运行3年还想加入,门都没有”“谁出资谁使用,当时你们既然退出,现在就别想加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的规定,我们这7户业主明确不同意你们重新加入集资项目,已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他7户业主表示抗议。

  王泽和高小芳觉得不解又气愤,明明前期也交纳费用,现在愿意支付剩余加装电梯的分摊款项,都是邻居,为什么大家都不同意。二人便将其他7户业主告上了法院。

  审理与说法

  问题①:王泽和高小芳使用电梯,是否必须经过其他业主多数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旦加装电梯完,该电梯应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同时需要承担义务。因此,即便部分业主曾经不同意加装电梯,也并不因此丧失共有权利,但实际享有权利时要承担义务,合理分担加装费用。

  此案中,该电梯是建设于A小区业主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之上,也因其使用功能,属于附属于建筑的公用设施,包括王泽和高小芳在内的业主均对电梯享有共有管理和共同使用的权利。二人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二人使用电梯并非必须经过其他业主多数同意。

  问题②:王泽和高小芳支付相应费用后,能否获得电梯使用权?

  王泽、高小芳想使用电梯,就应当支付合理对价。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存在涉及利益多、筹建难度大、建造成本高等制约因素,一部电梯从筹建到建成往往历时几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王泽、高小芳先是在电梯筹建过程中主动放弃出资,后又在电梯建成后提出使用电梯。法院综合考虑7户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的风险与回报,王泽、高小芳所有的606室房屋因增设电梯所带来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酌定王泽、高小芳除按同楼层支付标准支付的电梯使用费8.55万元外,还应补偿各出资业主合计200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8000元,王泽、高小芳还应支付7户出资业主7.95万元。王泽、高小芳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7户出资业主应向王泽、高小芳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法官提醒

  当下,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但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在加装电梯这件事上,邻里之间应多一份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128/50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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