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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开庭调解“无解”变“和解”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26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看似无法调解的合同纠纷案件,办案人在对案件调解过程中,注意双方想法的变化,抓住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坚持不懈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开始履行还款义务。

  

  办案人:梁爽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法官

  近日,我审理一起拖欠工程款案,在与当事双方沟通中,我抽丝剥茧查找矛盾症结,精准把握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点,妥善化解了这起矛盾激化、案情复杂的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某装饰设计公司承揽某餐饮服务公司建设施工项目,合同约定施工结束后某餐饮服务公司给付某装饰设计公司工程款。6月工程交付后,某餐饮服务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某装饰设计公司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服务公司给付工程款120余万元。

  第一次开庭调解。我分别询问了原、被告,就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在询问违约原因时,被告称原告的施工质量有问题。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质保期内未接到被告的投诉和反馈,双方各执一词。

  第二次开庭调解。我对被告反映的施工质量问题逐项进行了梳理,尝试从争议不大的问题入手开展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就吊顶木条缝隙大、马桶漏水、墙体开裂等一系列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调解不得不中断。得知被告没有保留反馈质量问题的证据,我对被告说:“你此前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质保期过了才提出质量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你的主张。”被告表示理解,愿与原告继续协商。原告表示,如果能够解决眼前困难,自己愿意做出让步。

  第三次开庭调解。在我引导下,双方同意采取分期给付的形式履行。被告称在2025年1月25日前先行给付原告5—10万元,其余案款分期给付。原告要求被告2024年12月底前必须给付一部分案款,调解再次陷入停滞。

  虽然一时无法调解,但双方对案款总数、给付形式达成了一致,我从双方交流中看到了转机,在我不厌其烦的引导下,被告终于同意了上述建议。

  第四次开庭调解。在我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了调解方案,并对方案细节进行了完善。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餐饮服务公司于2025年6月底前分别给付案款。至此,这起纠纷终于得以妥善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5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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