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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伤维权画上圆满句号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26

  核心提示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九连城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司法为民宗旨,积极探索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途径、新方法,多措并举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劳动者维权周期,真正做到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在这起劳动者工伤维权案中,办案人坚决进行调解工作,使原告得以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一个月内得到工伤赔偿的余款。

  

  办案人:于云峰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九连城人民法庭庭长

  “法官,这笔拖了三年多的工伤钱终于到账了,真是感谢你们啊……”近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九连城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高效、暖心地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为劳动者撑起了权益“保护伞”。

  原告魏某为被告丹东市某集团公司员工,2021年,魏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其间经历多次维权,最终双方于今年就魏某工伤保险待遇一事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集团公司支付魏某赔偿款12万元。之后集团公司仅赔偿魏某9万元,剩余3万元经魏某多次催要,但均被集团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并拖延给付。魏某无奈到九连城法庭起诉,要求集团公司给付其工伤赔偿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

  为了尽快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在承办该案后,第一时间按照原告魏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对集团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同时,又考虑到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如果“一判了之”可能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甚至引发新的争议,遂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我先是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庭,一方面认真倾听魏某这些年因工伤维权的辛酸,耐心开导当事人;另一方面又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对集团公司方释法说理,劝解用人单位换位思考,理解劳动者的不易,同时又提出合适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经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集团公司同意在一个月内给付魏某工伤赔偿款3万元,原告魏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约定,如果被告集团公司逾期给付钱款,则除给付工伤赔偿款3万元外,还需承担利息。双方均对本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前不久,魏某再次来到法庭,高兴地向我说,集团公司已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将3万元工伤赔偿款打入其账户,自己现在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至此,这起长达三年多的“工伤维权”之路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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